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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深圳经济特区》
深圳经济特区简介:
位于深圳市南部,东起大鹏湾,西至珠江口,北靠梧桐山、羊台山脉,南邻香港,以深圳河为界。东西长49公里,南北宽7公里,总面积327.5平方公里,实际可开发面积110平方公里。设有全长86公里的特区管理线。特区范围包括罗湖区、福田区、南山区和盐田区。特区前身为原宝安县的县城,人口仅有两万多,是一个经济落后的边陲小县。1978年全县工业总产值仅有6000万元。1979年,交通部香港招商局率先在蛇口开发了一平方公里的荒坡建立工业区,兴办了23家工厂,开通了国际微波和直通香港的货运码头。其后又吸引外资兴办企业,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了初具规模的现代化的工业小城。1980年8月,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利用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与部分地方财政,参照“蛇口模式”在罗湖区0.8平方公里的区域兴建金融、商业、旅游住宅设施提供给外商,利用从中赚到的利润继续进行工业园区的基础建设。这种利用银行贷款“滚雪球”式的发展为珠海、汕头的起步建设提供了经验。根据《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》,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,包括企业经营自主权、税收、土地使用、外汇管理、产品销售、出入境管理等。通过来料加工、补偿贸易、合资经营、合作经营、独资经营和租赁的形式,吸引了大量外资,加速了经济特区的迅猛发展。自1979年创办深圳经济特区,至2002年止,实际利用外资315.18亿美元。其中,1979~1989年10年间,深圳与世界30多个国家与地区的客商签订协议6890多项,实际利用外资27亿美元。至1999年20年间,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来深投资,累计投资项目2.36万项,合同外资298.39亿美元,实际利用外资200.45亿美元。2002年,国内生产总值2239.41亿元,工业总产值达3571.26亿元。[1]
1992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。2000年开始施行的立法法,继续保留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,同时还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市以较大市立法权。随着深圳经济的迅猛发展,特区内、外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,造成“一市两法”现状,给整个城市发展带来诸多障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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